为从源头上规范乡镇工业项目环境管理,促进乡镇工业健康发展,保证环境安全,近日,结合乡镇工业建设和发展实际,宿迁市出台《宿迁市乡镇工业项目环保准入若干规定》。
该规定从区域准入、行业准入、环境质量准入、民意准入、污防准入等方面设置乡镇工业园区“五大环保准入门槛”,提出乡镇工业集中区禁止和限制引进包括七大类重污染或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在内的9项名录并对生态红线区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在建设发展上,作出严格要求。
同时,对擅自引进列入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名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宿迁市生态环境损害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干部生态环境实绩考核范围。对违规审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宿迁市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